丽水市、区参保人员住院须知
为保障您得到及时治疗,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仔细阅读以下住院须知:
一、参保人员入院或出院必须持医疗保险IC卡到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管理小组窗口办理出入院登记手续。住院时个人应预交医疗费2000元,出院结帐后多还少补。
未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前发生的医疗费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因急诊住院未能及时办理住院登记手续的,应在入院后次日(节假日顺延)凭争论证明到医疗稼更小组补办住院手续,超过时限的其医疗费自负。
二、参保人员住院后统筹基金的起付线分为三档: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800元,一级医院600元。(注:本院为二级医院)同年两次以上(包括两次)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标准按原起付线标准的50%计算。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院按第二次住院计算。从高级别转低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或30天内因患同一疾病重复住院治疗起付标准不另行计算。
三、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报销标准:统筹基金志休标准至5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0%;5000元至10000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10000元至2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90%;20000至封顶线,统筹基金支付92%。退休人员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5%、90%、92%、95%。
四、享受医疗补助在职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年度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的,按超过部分的70%予以报销,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年度累计1500元以上的,按超过部分的70予以报销。
五、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4万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解决。商业保险的支付标准是:40000元以下(含40000元)部分,按85%的比例支付;40000元以上至80000元(含80000元)部分,按90%的比例支付;80000元以上按95%的比例支付,商业保险最高支付金额为150000元。
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用药,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范围执行。用药范围分甲、乙两类,乙类药品需先自负10%-30%,进口的“乙类药品”自负比例一律为30%。未列入目录的药品一律自负。
医师在使用“乙类药品”时,会事先向您左您的家人征求意见书,您好可以根据医师的建议和本人的实际承受能力决定是否使用“乙类药品”。
七、属于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须先自负一定比例,再按规定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当医师要使用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和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时,会征求您好或您家人的意见。
八、参保人员的普通住院床位费按不超过20元/天标准执行,超过标准的住院床位费由参保人员自负。监护病房(ICU、CCU)、层流病房、灼伤病房的住院床位费由本人自负5%后,再按规定标准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九、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院)的,须经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诊断后提出转诊(院)意见,由所在单位填报申请表,经医疗管理小组审核同意报社保机构批准后办理转诊(院)手续。转院限于省特约医院,其费用先由本人自负20%再按规定标准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十、患恶性肿瘤晚期,及因实际困难确需住院治疗而无法收治的瘫痪病人,经定点医疗管理小组审核同意,报社保机构指令后可设立家庭病床。
十一、参保人员不得指定开药,不得挂床住院,凡发现有挂床住院现象的,从发现之日起医疗费自负。
十二、参保人员住院期间有权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每日费用清单,对用药治疗检查的项目、时间、次数有疑问的,可及时向定点医院医疗管理小组要求查明情况,经核实后,确属不合理的按规定退回。
如果您对医疗服务不满意,请您拨打:2111783、2139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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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第二医院定点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