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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检验科精神类药物浓度外送检测项目招标公告

2018-10-24 10:51:00 1858514次
(项目编号2018-10-05)
  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采购中心受院部委托对检验科精神类药物浓度外送检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国内有相应资质的投标公司参加投标。
  一、招标合同期:二年  
  二、投标截止日期:2018年11月6日下午14:30之前
  投标文件递交地址: 丽水市北环路69号,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行政楼三楼采购中心
  联系人:马平都
  联系电话: 0578-2299928
  三、投标单位的资格要求:
  1、投标商开展项目所具备相关资质证明。
  2、投标商必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具备国内领先的检测设备和专业技能。
  3、在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无违反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4、具有较强的品牌影响力。
  5、具备协助院方进行检验项目业务提升推广的专业能力。
  四、购买标书费用:
  购买标书费用200元。请汇款至以下帐户:
  单位名称: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丽水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1210199219201205919
  五、招标检测项目:见附件1
  六、标书装订格式(资质资料和商务资料提供正副本各一份)
  A.投标资质资料(按以下顺序装订,所有证件必须盖上公单)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法人代表授权书及业务员身份证复印件;
  4、实验室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
  5、汇款凭证复印件;
  6、若投标方标本检测由第三方检验机构完成,请提供第三方检验机构相关证件以及双方合作合同复印件。
  7、最近一年三级医院用户名单(若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请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三级医院用户名单);
  8、标本采集,存储,运送,接收,检测流程,明确出报告时间及报告单发送方式;
  9、检验报告单样单;
  B、商务资料(即报价)
  1、商务资料需密封包装并加盖公章。
  2、商务资料投标格式详见附件1 ,表格格式不得修改。
  注:A、B件请分开密封包装。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将视为没有对投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该投标文件被拒绝,其后果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七、投标报价:按照浙江省物价部门收费标准的百分比报价,最多保留百分比后一位小数,报投标商收费分成(%)。
  八、付款结算期限:每季度结算一次。
  九、特别约定:
  1、中标方对检验结果负责,因检验结果问题引起的医疗纠纷及相关赔偿都由中标方负责。
  2、报告单要求:报告结果需出具临床分析解释。
  3、在合同期间遇政府政策调控的,若政府招标价低于合同定价时,则按政府招标价结算;若政府招标价高于合同定价时,则按合同定价结算。
  4、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运送和保存标本。
  5、因标本外送所需耗材由中标方提供,且所有耗材都有相关证件。
  6、中标商无偿提供标本冷藏所需冰箱(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定,若院方有需要)。
  7、如果招标方在合同期间自行开展外送项目,投标方应同意招标方的行为。
  8、根据医院需要,报告系统与医院系统实行无缝连接并承担相关费用。
  联系人:周大金13757838153
      马平都13587192528
  附件1:报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