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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区参保人员住院须知

2012-01-06 17:27:00 114569次
  为保障您得到及时治疗,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仔细阅读以下住院须知:
  一、参保人员入院或出院必须持医疗保险IC卡(或社会保障卡)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窗口办理出入院登记手续。住院时个人应预交医疗费2000元,住院过程中根据费用续交,出院结账后多还少补。
未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前发生的医疗费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因急诊住院未能及时办理住院登记手续的,应在入院后次日(节假日顺延)凭急诊证明到医疗保险管理窗口补办住院手续,超过时限的其医疗费自负。
  二、参保人员住院后统筹基金的起付线分为三档: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400元。年度内参保人员按所住医疗机构的最高级别计算起付标准。在一个基本医疗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
  三、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报销标准:参保人员在三级、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至6万元(含)部分,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3%、86%和89%,退休人员分别为86%、89%和92%;  6万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6%、89%和92%,退休人员分别为89%、92%和95%;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3万元。
  四、参保人员年度内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13万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由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按90%予以支付;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金额为15万元。
  五、享受医疗补助的在职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年度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范围以下的,按照过部分的70%予以报销,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年度累计超过1500元以上、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范围以下的,按超过部分的70%予以报销;超过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范围以上的个人自负费用,按85%予以报销。
  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用药,按照浙江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药品分甲、乙两类,乙类中的α-干扰素、胸腺肽α1、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α-2b]三种药品中的进口药品,个人自理为20%;其他乙类药品个人自理比例统一为10%。未列目录的药品一律自负。
  医师在使用“乙类药品”及目录外药品时,会事先向您或您的家人征求意见,您可以根据医师的建议和本人的实际承受能力决定是否使用“乙类药品”或目录外药品。
  七、属于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须先自负一定的比例,再按规定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当医师要使用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和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时,会征求您或您家人的意见。
  八、参保人员的普通住院床位费按不超过30元/天标准执行,超过标准的住院床位费由参保人员自负。
  九、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院)的,由所在单位(或自由职业者由本人)直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异地(住院)备案表》,参保人员未按规定事先备案或备案医疗机构之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十、患恶性肿瘤晚期,及因实际困难确需住院治疗而无法收拾的瘫痪病人,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市(区)社保机构批准后可设立家庭病床。
  十一、参保人员不得指定开药,不得挂床住院,凡发现有挂床住院现象的,从发现之日起医疗费用自负。
  十二、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医院将向您提供每日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如没有向您提供费用明细清单或您对医疗费用明细情况有疑问的,可及时向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反映,要求查明情况,经核实后,确属不合理的按规定退回。
  十三、参保人员在境外就医的,应当从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以及应当由第三人或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如果您对医院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不满意的,请您拨打:2225207(市)、2621995(区)
如果您对医院的医疗服务不满意的,请您拨打:2138814
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咨询电话:12333
                                                                                               
丽水市、区社保中心

                                                   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