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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城乡居民参保人员转院管理制度

2012-07-13 17:29:00 114568次
  1、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院)的,须经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诊断后提出转诊(院)意见,由所在单位或参保人员填报申请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市(区)社保机构批准后办理转诊(院)手续。转院限于省特约医院,其费用先由本人自负10%,再按规定标准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2、出院之日起6个月以内持医疗卡、医疗机构有效发票、出院记录、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医院等级证明、银行存折等材料到区社保中心办理申报,6个月以上的不予报销。
  3、莲都区城乡居民参保人员转院:限于省特约医院(暂限浙一医院、浙二医院、省人民医院、省肿瘤医院、迢逸夫医院、浙江医院、省立同德医院、省儿童医院)
 
                                          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医保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