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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相关政策

2012-01-03 17:38:00 114555次
  一、医保的项目分类:
  甲类: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按医保政策规定结算。
  乙类:个人先自理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按医保政策规定结算。
  丙类: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所有费用需要全部自费。
  二、医保用药规定:
  门诊配药急性病3天量;慢性病7天量;对确需长期服药且未纳入特殊病种门诊管理的慢性病、老年病,经治医生注明情况后,处方量可酌情延长至8-15天;规定的特殊病种(必须有特殊病种病历)不超过30天;每次门诊治疗原则上以一种疾病为主,最多不超过三种疾病和5种药品(中药饮片除外),
  三、市、区医保政策
  ()门诊待遇:
  1、门诊统筹待遇:
  未建立个人帐户的企业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单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400元(含)以下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20%,400元以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30%,最高支付限额1000元。
  建立个人帐户的企业(含定额门诊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单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帐户支付,超过个人帐户当年额度的,超过部分由统筹基金按前款规定支付。
  2、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其门诊医疗费超过个人帐户当年额度后,退休人员不超过800元、在职人员不超过1500元部分,按规定比例在统筹基金中支付;超过上述标准部分的门诊医疗费用按85%的比例由公务员补助资金支付。
  3、特殊病种门诊待遇
  按规定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按1000元设立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至6万元(含)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6%,6万元以上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9%。患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因治疗特殊病种发生的相关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用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3万元。
  4、享受公务员补助的特殊病种人员,因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一并纳入公务员门诊医疗费用管理,给予每年300元的补助,年初由市社保中心统一划入帐户,补助金额不计入当年个人帐户额度。
  (二)住院待遇:
  1、职工医保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起付线和统筹自付比例的费用可用帐户余额支付。
  2、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三级医院:1000元,剔除乙、丙类部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至6万元(含)部分,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3%,退休人员分别为86%;6万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6%,退休人员分别为89%;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3万元。
  3、参保人员年度内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13万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由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按90%支付 ,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金额为15万元。
  4、住院公务员补助办法:
  享受医疗补助的在职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年度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范围以下的,按照过部分的70%予以报销,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年度累计超过1500元以上、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范围以下的,按超过部分的70%予以报销;超过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范围以上的个人自负费用,按85%予以报销。
  5、因急诊住院未能及时办理住院登记手续的,应在入院次日带门诊病历、医保卡、入院许可证到住院收费处补办住院手续。
 
 
 
丽水市社保事业管理中心:中东路557号9楼  电话: 222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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