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医院职工(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2012-06-20 09:46:00 68574次
  一、职工(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制度
  1.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两会合一”制,届期同步,每届任期五年,换届时必须征得院党总支(党委)同意。
  2.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五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3.职代会原则上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也可视情况临时召开。职代会期间,职工代表不得缺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须向工会委员会说明情况,履行请假手续。
  4.每次职代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的代表出席才能进行,视情况接纳有关干部列席会议。
  5.会议主要讨论审议医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财务预决算及重大改革方案等。医院重大事项须在会上通报。
  6.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议事原则。
  7.职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8.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代会同意,不得修改。
  9.职代会设大会主席团,举会期间由执行主席轮流主持会议。
  10.职代会设立医院管理监督小组、生活福利小组和提案审查小组。各小组对职代会负责,接受工会委员会的领导。
  11.职代会在筹备和召开期间,可设秘书、组织、提案、会务组等办事机构,负责起草会议文件等具体事务工作。
  12.职代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代行其工作机构职责,实施对会议决议的督办检查和落实工作。
  13.职工代表大会所形成的文书档案资料,由工会交院档案室管理。
  二、职工代表提案处理制度
  1.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处理工作,由提案审查小组具体负责。
  2.凡属立案的代表提案,要向行政部门写出书面处理通知书,并责成职能部门整改落实。
  3.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征集、审理和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