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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2012-06-20 09:47:00 67987次
  1.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党总支(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办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2.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政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部门目标管理,与医院教学科研、医疗、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3.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党政领导班子及职能部门的领导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的正职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职责范围交叉的,依据其职责权限及工作分工的实际情况,确定其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的领导责任。
  4.党、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内容:
  (1)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省、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和措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
  (2)每半年至少专题分析研究一次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3)积极贯彻落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努力探索,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全面推行党务、院务公开制度,使分管责任范围的各项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4)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廉洁自律规定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
  (5)认真处理党风廉政建设和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方面的来信来访,及时制止和查处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6)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7)组织、协调管辖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帮助执纪执法机关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
  5.党总支(党委)领导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建立由党、政领导以及有关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党风行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加强对党风行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工作的领导。
  6.党总支(党委)负责领导和组织对各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具体工作由党办牵头组织实施。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及领导干部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结合起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7.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监察,要加强研究,探索监督检查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
  8.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其他党纪政纪法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建设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不查的。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列》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务会计、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抗拒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6)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包庇纵容的。
  (7)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不履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职责的。
  9.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报呈上级组织调整岗位、责令直接责任人辞职或对其免职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