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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岗位问责制规定

2012-06-18 10:05:00 76230次
  1.管理岗位问责制是对医院各类管理岗位相关责任人,包括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等,在所辖部门和工作范围内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导致影响医院管理质量、医疗质量、护理质量,损害患者合法权利,给医院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进行管理岗位责任追究的制度。
  2.管理岗位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其管理岗位责任:
  (1)不认真执行院部、院党总支(党委)的有关文件规定、决策和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决定的事项、影响政令畅通,对科室(部门)管理不力,工作不务实,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
  (2)重要工作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或经济损失。
  (3)在行政工作中,不按照规定或超越权限违规办理或对符合规定不予办理,对职工的合理化建议、普遍性意见不认真研究、答复、处理造成工作损失。
  (4)管理不严,对下属部门或人员管理监督不力,导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医疗事故、引发医疗纠纷后果严重、发生不正之风造成恶劣影响。
  (5)虚报、假报、迟报、漏报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
  (6)在抗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置重、特大事故以及在防治重大疫情中未按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有效处理,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
  (7)违反医德规范,服务态度恶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违反行业“八不准”纪律,在医疗服务和医药购销中存在不正之风。在诊疗过程中出具虚假报告、诊断及伤、病、残证明等。工作不合作,互相推诿,影响正常业务开展。闹不团结,互相诋毁,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私自到院外参加诊疗活动。
  (8)违反《首诊负责制》规定,不履行医院向社会的承诺,造成严重后果。
  (9)不严格执行《会计法》、《医院会计制度》,不认真执行医院会计核算、内部会计稽核制度,致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失于监控。对医院重大投资的医疗经营活动跟踪监督措施不落实,造成经济损失。违反物价政策,不执行《医疗服务价格》,严重损害病人利益,造成医院经济损失,在社会中造成不良影响。
  (10)其他应当追究管理岗位责任的行为。
  3.病人及家属投诉、职工检举、反映工作考核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进行管理岗位问责行为。由党办、人事科调查核实并对管理岗位问责对象进行责任追究。
  4.在追究问责对象管理岗位责任时,应当区别初犯、重犯、屡犯及责任轻重等情况,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政策。根据管理过错事实和职责情况,准确界定相关人员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依法对直接责任人、直接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处理。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诫勉谈话、绩效考核扣分、书面告诫、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纪律处分、责令辞去领导职务、调整工作岗位、建议免职或辞退等。
  5.被问责的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1)不配合、干扰、阻碍对其管理岗位过错行为进行调查。
  (2)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
  6.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问责行为,且责任人认错态度好并能认真整改,可免予问责;对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损害结果,可不予问责。
  7.问责工作由党办负责执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8.本规定由党办负责解释。
  9.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