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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

2012-12-26 10:27:00 114570次

 

 

 

 

丽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文件

 

丽社险中心〔201248

 


关于落实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市直有关单位、市区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中共丽水市委专题会议纪要2012第二期)精神,为落实离休干部有关医疗待遇,现对离休干部有关医疗待遇的费用报销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          涉及《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丽社险中心[2012]34号文件)附表一的所有项目纳入离休干部医疗费报销范围。

二、          离休干部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不受《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中限定支付医疗服务项目的限制。

三、          离休干部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期间,因病情需要使用    如下项目或材料的,统一纳入报销范围。

1、《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外,但已纳入《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管理的诊疗服务项目(美容、保健、康复、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及与疾病治疗无关的项目除外)。

2、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内的医用材料(配合美容、保健、康复、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及与疾病治疗无关的项目使用的材料除外)。

除外的具体项目文档请到丽水市社保中心网站(www.zjlssb.com)下载。

四、          离休干部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的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调整为80/日。

五、          上述相关诊疗服务项目及医用材料的数据已经更新维护,请各定点单位及时完成目录下载和对应工作。

六、          离休干部在市外定点单位就医、购药期间发生的上述医疗费用,需持相关资料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事宜。

七、          本通知自201211日起执行。201211至本通知发文前离休干部已个人自负的上述医疗费用,请持相关资料按规定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0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抄送:市委老干部局、市人力社保局、各县(市、区)委老干部局、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

丽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1210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