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丽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201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有所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在境内发生的,非应当从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以及非应当由第三人或公共卫生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
二、门诊报销标准: 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乡镇和街道卫生院、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下同)的即时结报30%,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即时结报10%;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级公立医院就医时的一般诊疗费即时结报70%。一个结算年度门诊医疗待遇最高支付限额500元。
三、住院报销标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4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院 1000元的标准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80%、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70%的标准由统筹基金支付。
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起付标准按所住医疗机构的最高级别计算;住院医疗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新生儿、当年部队转业(退伍)人员和婚嫁迁入人员在户口登记、迁入或转业(退伍)30日内办理参保缴费后,自户口登记、迁入或转业(退伍)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未按前述规定参保的,从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四、特殊病种报销标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纳入住院费用管理。起付标准为1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共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五、异地就医和报销规定: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县(市、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包括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应当先由个人自理规定的比例后,再按在本市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待遇标准支付。具体比例为:县外市内的10%;市外省内的15%;省外境内的25%。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市外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包括特殊病种门诊)产生的未经刷卡结算的医疗费用,应及时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待遇支付。次年6月30日后,经办机构不再受理上年度医疗费用的报销申请。
六、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年度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高额补充医疗保险按70%的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七、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一个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高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其个人累计负担超过2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按50%的比例予以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的,在其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给予实时结报;年度内多次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就医的,其个人负担费用累计计算。
八、在册学生、在园儿童因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在册学生、在园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门诊医疗费用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50元以下个人自付,50元以上部分按规定报销,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在册学生、在园儿童因意外或疾病导致残疾的,根据残疾等级给予一次性5000-20000元的补偿,凭区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证等材料办理,四级残疾的补偿5000元,三级残疾的补偿10000元,二级残疾的补偿15000元,一级残疾的补偿20000元。在册学生、在园儿童因意外或疾病导致死亡的,凭死亡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给予一次性20000元的补偿。
九、目录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诊疗服务及高价医用材料的使用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执行。涉及药品、服务项目、医用材料和疾病目录等管理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实行标准统一,管理并轨。
十、申报程序:参保人员持医疗卡、身份证明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报销。其他住院人员(包括长期外出务工、经商人、外地定居人员),持医疗卡、医疗机构有效发票、出院记录、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银行卡或存折等材料到区社保中心办理申报。
城乡居民医疗卡遗失的,需提供村委会或学校、幼儿园、社区遗失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到区社保中心补办。
莲都区社保中心地址:丽青路25号,联系电话:2621993 2621722
莲都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13年12月